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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权,规范监事会内部运行程序,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依法对有关人员和事项行使监督权,保障会员利益,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
  第四条 监事会享有知情权,且必须得到保障:
  (一)信息资料知情权。包括协会日常运转和管理文件及必要发送范围,并有权要求相关方提供补充信息资料;
  (二)重大事项知情权。包括协会发展规划、制度建设、资金运用等情况;
  (三)重大案件知情权。包括协会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财务发生异常波动及其他可能出现重大损失或风险的事项;
  (四)审计事项知情权。协会接受外部审计或进行内部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报告。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享有对监事会职权涉及事项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拟定议案并提请监事会审议的权利;
  (三)享有对监事会议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权利;
  (四)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出席、列席。
  第七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出席、列席;
  (五)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六)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及协会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权。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包括监事会议题收集和整理及相关文件准备、会议通知、会务承办、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编发、监事会决议的实施和监督、会议材料的保管归档等。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定期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按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是履行监事职责的基本方式。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委托书应当注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应当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代理监事应当在委托书明确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三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代表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长应当建议会员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书面议案方式召开。
  (一)监事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方式的,应当设置会场,现场会议可以采用电话、视频或其他方式举行。
  (二)监事会会议采取书面议案方式的,可通过分别送达书面议案审议或传阅审议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协会支付,费用包括监事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等。

第二节 议 案

  第十六条 下列协会机构或人员可以向监事会提出议案:
  (一)理事会;
  (二)常务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
  (四)理事;
  (五)会员代表;
  (六)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第五条职权时每一项均应形成议案。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议案,提出处理建议,提交监事长,经监事长批准后召开监事会按本章第四节的规定进行审议。

第三节 会议召开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组织召开。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在十五日内组织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两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在监事会会议召开十日前,向全体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发出会议通知。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
  (三)会务联系方式;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当2/3以上监事认为会议议程不明确、不具体,或因会议材料不充分导致无法对决议事项做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提出延期召开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或组织安排与所有监事的沟通和联络,获得监事对有关议案的意见或建议,并完善有关议案。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由议案提出者或议案提出者委托他人向监事会汇报工作或作议案说明,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协会常务理事、理事、会员代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并回答相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中途退席,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获准后方可退席。

第四节 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一般应做出决议。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只审议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临时议题,提案人应以书面方式向主持人说明理由,并经半数以上的监事同意,方可列入议题审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所有与会监事须发表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现场会议可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采用书面议案方式举行的,需采用书面审议方式表决。自议案通知书送达监事至监事提出表决意见的时间应不长于五个工作日,在此期限内,监事应当在《议案表决单》上写明意见及其理由。监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汇总统计,形成会议决议,经监事长审核签字后,在五日内将情况反馈给各位监事。
  第三十条 未出席会议的监事,亦未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的,应视为放弃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即弃权)。
  监事因故不能全程参加会议审议表决的,亦未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对剩余表决议案的表决权的,应视为放弃对其他剩余议案的表决权(即弃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办公室根据监事会会议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报送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或相关机构。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事项交由协会相关部门落实执行。会议决议事项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按照时间要求完成,无明确时间要求的一般事项在一周内完成,特殊事项不超过两周,其他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工作按照会议主持人要求限时完成。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决议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协调、检查和催办,并以《事项督办单》的形式,对会议决议的重要事项进行汇总和跟进,及时向监事长报告。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做出的决定,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应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监事会解释。